我国修法完善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
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记者 孙少龙、罗沙)法官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和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三审稿20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两部草案的三审稿对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工作作出了进一步完善。
此前,法官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和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规定,遴选法官、检察官人选一般在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并具有遴选职位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遴选法官、检察官人选一般在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八年以上,并具有遴选职位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上述有关逐级遴选的条件可能导致遴选范围窄、周期长,不利于根据不同情况和需要开展遴选工作。对此,两部草案的三审稿将二审稿中的规定修改为:参加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遴选的法官、检察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同时,为了更好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成果,两部草案的三审稿将初任法官、检察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规定,移入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一条中统一规定,也与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相衔接。此外,两部草案的三审稿在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中增加规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法官、检察官培训中增加政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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