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继续实施
时间:2019-03-02 12:41 来源:中国网 作者:沐瑶 阅读量:17933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日讯 (记者 曾金华)3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通知规定,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最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