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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ICP 认证身份的规定
ICP-OP11 Ver.01
此章阐述持证工厂使用“关爱”程序认证身份及商标(参考本章第 5 节)的相关规定。
1 一般规定
1.1 唯有持 ICP 有效证书的工厂才可使用 ICP 认证身份及商标。
1.2 只有列于有效证书上的工厂可以使用 ICP 商标,任何其它母公司、子公司及附属公司均不允许使用 ICP 商标。
1.3 若工厂没有取得 ICFAL 的书面同意,不可转让 ICP 商标使用权予任何个人、团体或企业(尽管持证工厂所有权已作变更)。
1.4 持证工厂可在其企业名片上使用 ICP 商标。若未取得 ICFAL 的书面同意,商标不可以用于其它素材,如市场推广小册子和工厂网站。
1.5 持证工厂若将于本章第 2.4 节所述的企业名片及其它素材使用 ICP 商标,必须将其设计图稿/ 样本提交 ICFAL 取得批准。若工厂在批准后再作修改,须再次提交审批。
1.6 只要任何素材 / 印刷品有提及 ICP 认证身份的情况下,持证工厂都必须向 ICFAL 提交及申请批准。如有需要,ICFAL 可要求工厂作出修改。
1.7 工厂不许在任何可能导致 ICFAL 声誉受损的情况下使用 ICP 认证身份或商标。工厂更不许作任何可能对 ICP 认证身份引起误导的声明。
1.8 一旦工厂被处以观察期或证书资格被终止,ICP 认证身份使用权将被立即取消,即工厂不能在本章第 2.4 提及的任何素材上使用 ICP 商标。
2 商标使用细节
2.1 持证工厂若使用 ICP 商标,必须将其证书编号 - 并列于商标下,并使用“Times New Roman” 字体。
2.2 ICP 商标必须位于持证工厂名称相近的位置。
2.3 ICP 商标不许比持证工厂商标突出。
2.4 若持证工厂的名片已印有 ICP 商标,在同一版面上不可出现其它公司的名称。
2.5 在任何印有 ICP 商标的宣传或印刷品上,若出现其它公司名称,则必须清楚界定,以免引起误导该公司也持有ICP 认证资格。
2.6 工厂可将 ICP 商标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其高度不能少于 0.6 厘米。
2.7 ICP 商标可在白色或浅色背景上用黑白印刷。
2.8 如 ICP 商标进行彩色印刷,必须依照本章第 5 节所提供之色号。
3 持证工厂使用 ICP 商标的管制
3.1 不许单独使用 ICP 商标。
3.2 不许在任何可能导致 ICP 声誉受损的情况下使用 ICP 商标。
3.3 持证工厂不许在其产品上使用 ICP 商标、或对产品获得 ICP 认证性造成混淆、或任何其它可能造成误导的情况。
4 ICP 商标使用范例
范例:以下为持有效 ICP 证书之工厂编 : C1234 (ICP 旧系统编号制 );或 P000000001234 ( 现有ICP 系统编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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