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鹭药业称来那度胺销售权事宜存分歧
双鹭药业1月10日晚间公告,对公司与南京卡文迪许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卡文迪许”)有关来那度胺经销权存在分歧、各执一词的情况作出回应。双鹭药业称,由于双方对合同与协议条款的理解不同,公司与卡文迪许就来那度胺胶囊项目经销权事宜产生分歧。目前,公司未与卡文迪许就来那度胺胶囊项目经销权进行任何商谈并达成一致。
公告显示,2010年5月,双鹭药业与卡文迪许签署《技术转让合同》及《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卡文迪许将来那度胺及胶囊的“临床研究批件”及“新药研究技术”在中国境内的所有权益独家转让给双鹭药业。
2017年6月,双鹭药业与卡文迪许签订《框架协议》,就来那度胺胶囊项目销售提成权转让与奥硝唑注射液项目权益等事项达成原则约定。
2017年12月,双方签署了《〈来那度胺及胶囊临床试验批件转让及新药研究、生产技术转让、相关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之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卡文迪许向双鹭药业以6800万元转让卡文迪许享有的专利期内来那度胺胶囊项目的销售提成权,卡文迪许同意许可双鹭药业来那度胺胶囊项目海外市场独立开发权,并将获授权的国外专利许可给双鹭药业使用,双鹭药业须承担海外专利年维持费总额的一半。
双鹭药业认为,根据专利实施的相关法规以及2010年公司与卡文迪许签订的技术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相关合同,公司已经取得来那度胺胶囊项目的完整技术权益,有权使用该等技术,并有权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相关产品。但由于上述合同及协议的理解不同,公司与卡文迪许就来那度胺胶囊项目总经销权事宜产生分歧。截至目前,双鹭药业未与卡文迪许就来那度胺胶囊项目总经销权进行任何商谈并达成一致。
卡文迪许董事长许永翔就该份公告的说法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除双鹭药业披露的合同及协议外,其实双方针对来那度胺及胶囊项目,共签署五份协议。其中,于2017年8月底签订的《关于奥硝唑注射液与来那度胺项目原合同与lt;;框架协议gt;;及两个品种的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特别约定事项的约定》(下称《特别约定》),双鹭药业的公告未披露其详细内容。许永翔向中国证券报记者出示了这份《特别约定》。
根据《特别约定》,卡文迪许公司向双鹭药业以人民币6800万元转让卡文迪许公司专利权有效期内来那度胺在中国市场销售额的提成收益。“双方约定,第二期第三期项目转让费的支付,需要卡文迪许实现双鹭为其设定的全国总经销达到最低销售业绩才能获得该期的全款,否则需要扣除30%的转让费;卡文迪许或其指定的经销商或第三方负责全国总经销销售该两个或单个项目项下药品的终端年销售金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时,双鹭药业同意在达到该条件后10日内将两个项目技术成果转让费尚未支付部分转让款一次性付清给卡文迪许;若两项或单项药品获得生产批件后,卡文迪许或其指定的经销商或第三方负责全国总经销销售该两个或单个项目项下药品的终端年销售金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时,双鹭药业承诺在达到该条件后的次年1月底之前将超过10亿元部分的3%比例提成给卡文迪许。”许永翔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
“双方累计签署多份协议,约定卡文迪许作为总经销的销售主体,实际上是双方利益平衡的一种选择,也是双鹭药业对卡文迪许或其指定的经销商或第三方全国总经销销售该药品时的业绩要求。该业绩直接与卡文迪许获得技术成果转让费的时间和数额挂钩。针对此事,我们已准备诉诸法律。”许永翔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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