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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投资中资行再获松绑

时间:2017-07-22 14:39 来源:中国网 作者:醉言  阅读量:10605   

外资银行投资中资银行的门槛获得进一步松绑。7月20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银监会明确了外资银行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条件,这意味着,未来外资银行既可以选择以境外母行为主体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选择以在华法人银行为主体进行投资。

此次《决定》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参照关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北京商报记者进一步查询了《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根据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相关规定,此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投资中资银行须满足,最近一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两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内部控制健全有效等条件。事实上,早在今年初,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依法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监会发布的《通知》称,在华外资银行可以与母行集团开展内部业务协作,为“走出去”的企业在境外发债、上市、并购、融资等活动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同时明确在华外资银行开展国债承销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大部分托管业务不需获得银监会的行政许可,采取事后报告制。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决定》中增加了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条件也是为保证《通知》中政策措施的落地。

据了解,2006年之前,在华外资银行主要以分行形式经营,不具有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体资格。2006年部分在华外资银行开始转为以本地法人形式经营,但转制初期法人银行规模较小,综合管理能力处于建设初期,尚不具备投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能力。因此,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通过境外母行进行。

“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我国市场的经营发展基础不断加强,已具备了一定的并表管理能力,因此对在华外资法人银行进行再投资的监管政策予以明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称。

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末,外资银行已在华设立39家法人机构(下设分行315家)、121家母行直属分行和166家代表处,机构数量持续增加,营业性机构总数达到1031个,分布在70个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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